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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教师教学基本要求
为明确教学及课程各教学环节对教师的要求,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教师教学基本要求。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条 立德树人,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第三条 教书育人,因材施教
第四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启发式教学,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第六条 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七条 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
第二章 教学基本要求
第一节 授课计划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刻理解和掌握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包括实验、上机及课程设计等),填写教学任务书及制订教学日历。
第九条 认真安排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内容,如学生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日常测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实验、上机等,应做到内容充实,知识量和训练强度适宜。
第二节 备课
第十条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广泛查阅教学资料,锤炼讲课内容。
第十一条 针对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选用适合的教学方法,设计教学环节,认真撰写教案。
第十二条 根据课程目标、重点和难点,认真研究、精选课后作业习题及习题课内容。
第十三条 合理设计板书和多媒体教学课件。
第十四条 课前认真备课,做到教学内容熟练掌握、自如表达。
第三节 讲课
第十五条 语言流畅、规范、精练,概念准确,做到熟练教学。
第十六条 板书工整,布局得当,多媒体使用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教学方式灵活,有教学吸引力。
第十八条 善于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循序渐进、前后衔接、重点突出。
第二十条 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努力发挥课程思政作用,引导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一条 管理课堂,保证良好教学秩序。
第四节 布置及批改作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后作业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作业量要适度,但至少要每上课四学时,布置一次作业,每次作业量约为两小时。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及时发现教和学两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生抄袭作业,任课教师可以在批评教育的前提下,根据抄袭作业的严重程度给予课程成绩扣分,直至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作业批改量不少于1/2,鼓励全批全改。
第五节 答疑
第二十六条 课后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必须安排一定量的课程答疑时间,一般应为授课学时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习较困难的学生,教师要主动进行专门的答疑。
第二十八条 通过答疑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方面的问题和教学中的问题,改进教学。
第六节 实验(或上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全面负责实验(或上机)指导,实验室(或机房)技术人员应密切配合,保证学生实验(或上机)的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实验(或上机)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认真准备实验(或上机),每个实验(或上机)都要亲自试做,在实验(或上机)中加强指导。
第三十一条 要求学生实验(或上机)前要进行预习,独立完成实验(或上机)。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考核实验过程,注重实践能力训练和考核。认真审查学生的实验(或上机)数据,每份实验(或上机)报告都要认真批改,评定成绩。
第七节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要求进行课程考核,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应结合学生平时学习(包括出勤)、作业、实验(或上机)、日常测验、期末考试等综合考虑,具体项目及比例由教学大纲明确,并由任课教师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说明。通常一门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70%。实验、实践类课程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可适当提高。要求同时达到平时成绩的50%和期末考试成绩的50%才能获得课程及格及以上成绩。各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和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不超过15%,不及格率不超过15%。
第三十五条 日常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试卷命题难度及份量应适中,使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般日常测验时间为45分钟,期中及期末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考题一经确定,主讲教师不得进行集体答疑,考题要做到严格保密,如有透、漏题现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课程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或二级分制(P、F)计分,其中P代表通过、F代表不通过。
第三十七条 考试可以采用闭卷形式,也可以采用开卷形式,但数学、英语等基础课程必须闭卷考试。
第三十八条 课程教学结束后,应在期末考试前将《学生平时成绩考核表》(经教学负责人签字后)送教学管理部存档管理。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由任课教师网上登录成绩,将《课程成绩表》通过教学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交分院(部门)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公布生效,以便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2位主讲教师以上(含2位)的同一门课程一律实行统考统批,教考分离,如数学、英语等。
第八节 教学纪律
第四十条 不得在教学中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遵守上课时间,保证课时,不迟上课,不早下课。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授课期间一般不得出差、调课、停课、找人代课或代批考卷,以保证教学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确需调课,应经教学负责人同意,报教学管理部,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手机静音,不得接听、接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凡不能遵守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节 其 他
第四十六条 有关课程设计、专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另行规定。
2003年3月
2018年9月第四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