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1-06

附件3: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明确教学责任和要求,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各级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学院教学有关规章制度,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伤及人身安全等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事件等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特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中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和影响教学事故

二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经采取积极措施难以弥补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教学事故

三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经采取积极措施只能部分弥补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教学事故

四级(轻微)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经采取积极措施可以弥补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教学事故。

具体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见附件1)。

第五条 教学事故分为六类:A-管理、B-教材、C-教学、D-考试、E-保障、F-其他。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全院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学管理部归口负责各分院(部、中心)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分院院长(部、中心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分院(部、中心)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处理及上报工作。

第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听课领导、专家以及广大师生都有权利与责任予以报告,受理部门为教学管理部。

第八条  教学事故经查出或举报后,由检查人、举报人或有关知情人在3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学管理部报告或反映,教学管理部有关人员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见附件2),交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教学事故调查核实工作并写出调查报告。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说明及检讨,并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对教学事故的等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提交教学管理部,报事故裁定人核准后,于一周内将事故认定书及处理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责任人所在部门、举报人及知情人。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含领导责任)。责任必须落实到(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集体代替,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第一负责人要负直接责任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学院、分院(部、中心)两级进行,一、二、三级教学事故由学院进行处理,并签发处理决定;四级教学事故由分院(部、中心)处理。

四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组长核定并签批《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见附件3),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在所在分院(部、中心)内部通报批评,并报教学管理部备案,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学管理部主任核定并签批《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给予三级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发1个月岗位工资。外聘教师扣发当次课程教学酬金50%

给予三级教学事故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二级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副院长核定并签批《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给予二级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连续扣发3个月岗位工资,延期一年晋升工资和晋升技术职称。外聘教师本学期教学任务结束后不再聘用,并扣发当次课程教学酬金。

给予二级教学事故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发1个月岗位工资。

一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院长核定并签批《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根据事故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一级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记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解聘等处理;未解聘者延期二年晋升工资和晋升技术职称,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外聘教师不再聘用并扣发本门课程教学酬金50%

给予一级教学事故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连续扣发3个月岗位工资,延期一年晋升工资和晋升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在教学活动中,任何连续两个学期内造成多个教学事故者,累计2次四级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三级教学事故;累计2次三级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2次二级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教学事故,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且未造成较大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从重处理:

)干扰、阻碍、不配合事故责任调查的;

)对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学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对事故认定结果或处理有异议,可自收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提请复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提出申诉或复议后,学院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教学管理部、教学研究部、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的代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通过申诉人到会申诉,进行复审和仲裁。由到会成员2/3以上(含2/3)人员投票产生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分为:

(一) 处理无不当,维持原处理意见;

(二) 处理结果无不当,但处理程序、引用文件不当,维持原处理结果,但需要更正程序和引用文件。

(三) 处理不当,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处理。对在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按事实及有效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当,应向当事人做出必要的解释或道歉;对工作不胜任或徇私枉法的有关责任人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事故责任人不得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在学院再次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

附件2:《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附件3《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20137

                        20154月第2次修订

                        20189月第3次修订



附件1: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

序号

事        项

分类

级别

1

因过失,出具或发给学生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及证书;或上报教育管理部门的数据有误,未造成不良后果。

A

三级

2

因审查不认真,出具或发给学生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及证书;或上报教育管理部门的数据有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A

二级

3

违反规定出具或发给学生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及证书;或私自更改、伪造学生成绩档案;或在报送上级的有关教学数据、材料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者。

A

一级

4

安排教学任务时不严格审查核对专业教学计划,造成课程重上、漏上;或教学计划应开课漏排或错排;或擅自变更开课计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A

二级

5

因排(调)课(考试)不当或通知失误,致使课程或考试延误10分钟以内。

A

四级

6

因排(调)课(考试)不当或通知失误,致使课程或考试延误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

A

三级

7

因排(调)课(考试)不当或通知失误,致使课程或考试延误20分钟以上,或致使课程或考试改期。

A

二级

8

未经批准在教学时间内安排其他活动,或在正常上课期间擅自抽调学生从事其它活动,致使正常的教学秩序被打乱。

A

二级

9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教材(讲义)订购计划,或所报教材(讲义)无法采购而未及时更换,致使开课后仍有1门课程学生上课没有教材(讲义)。

B

三级

10

教师不使用学院选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或向学生强行推销教学计划之外的教材和其它物品,造成严重影响。

B

二级

11

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班车迟到或其他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

C

四级

12

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班车迟到或其他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

C

三级

13

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班车迟到或其它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

C

二级

14

教研室主任未及时向任课教师提供适用的教学大纲。

C

四级

15

修订课程大纲(培养计划)不认真,致使课程大纲与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信息不一致,或选用错误版本的课程大纲,影响正常教学的。

C

三级

16

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按教学大纲执行,擅自变更授课内容、授课环节(理论、实验、实践、上机等)1/6计划学时以上,1/4计划学时以内。

C

四级

17

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按教学大纲执行,擅自变更授课内容、授课环节(理论、实验、实践、上机等)1/4计划学时以上,1/3计划学时以下。

C

三级

18

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按教学大纲执行,擅自变更考核方式或授课内容、授课环节(理论、实验、实践、上机等)1/3计划学时以上。

C

二级

19

未按通知要求按时核对课表及准备上课环境,致使全院课表下发后发现问题而必须调课者。

C

四级

20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容,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下载、播放、演示和宣传违背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C

一级

21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手续,擅自变动课表(含实践、实验):停课、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因多媒体设备问题而变更的除外)、变更主讲教师、请人代课。

C

二级

22

教师在上课时手机发出声响,未接听或未查询,并马上关机。

C

四级

23

教师在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

C

三级


序号

事        项

分类

级别

24

在实验(实践)教学中因管理不善、不负责任、未讲解和指导安全注意事项、教师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等,造成价值500元及以下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或学生轻微受伤,医疗费用500元以下的。

C

四级

25

在实验(实践)教学中因管理不善、不负责任、未讲解和指导安全注意事项、教师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等,造成教学、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500元(含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

C

三级

26

在实验(实践)教学中因管理不善、不负责任、未讲解和指导安全注意事项、教师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等,造成教学、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500元(含15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必须住院治疗的。

C

二级

27

因对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缺少日常维修、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教学或实验中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含5000元)以上,或学生重伤乃至死亡。

C

一级

28

擅自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C

三级

29

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C

二级

30

指导教师未按要求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学术诚信检测,造成1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三级

31

指导教师未按要求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学术诚信检测,造成2篇以上(含2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二级

32

教师为学生代写(做)、联系代写(做)、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做),造成严重影响。

C

一级

33

因教研室主任疏于管理,致使本专业一年内出现1篇以上(含1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四级

34

因教研室主任疏于管理,致使本专业一年内出现3篇以上(含3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三级

35

因教研室主任疏于管理,致使本专业一年内出现5篇以上(含5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二级

36

因教研室主任疏于管理,致使本专业连续二年均出现1篇以上(含1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三级

37

因教研室主任疏于管理,致使本专业连续二年均出现3篇以上(含3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二级

38

因分院领导疏于管理,致使分院一年内出现3篇以上(含3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四级

39

因分院领导疏于管理,致使分院一年内出现5篇以上(含5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三级

40

因分院领导疏于管理,致使分院一年内出现7篇以上(含7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二级

41

因分院领导疏于管理,致使分院连续二年均出现1篇以上(含1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四级

42

因分院领导疏于管理,致使分院连续二年均出现3篇以上(含3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三级

43

因分院领导疏于管理,致使本专业连续二年均出现5篇以上(含5篇)文字查重比≥学院规定上限值的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C

二级

44

考试组织工作失误或通知不及时,致使监考教师迟到考场或监考教师数量不足,考场秩序未受影响。

D

四级

45

考试组织工作失误或通知不及时,致使监考教师未到考场或监考教师数量不足,考场秩序难以控制;或考试组织工作失误,造成课程考试重排或漏排,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考场;或应安排在考试周内考试的课程,擅自提前考试。

D

三级


序号

事        项

分类

级别

46

考试组织工作失误或通知不及时,造成试卷发放、考试录音播放错误,或学生错过考试;或考试组织工作失误,造成课程考试重排或漏排,导致某门课程须停考或重考。

D

二级

47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D

一级

48

因工作失误(阅卷漏、错判及总分统计错误或漏登学生成绩)等主观原因在成绩登录提交后,需要修改成绩达教学班学生数≤10%。

D

四级

49

因工作失误(阅卷漏、错判及总分统计错误或漏登学生成绩)等主观原因在成绩登录提交后,需要修改成绩达教学班学生数≤20%;或更改成绩两次以上。

D

三级

50

因工作失误(阅卷漏、错判及总分统计错误或漏登学生成绩)等主观原因在成绩登录提交后,需要修改成绩达教学班学生数21-69%;或错登、漏登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或重修课程。

D

二级

51

在登录学生成绩时发生重大错误,导致对学生做出错误的学籍处理或未及时进行学籍处理,致使学生的学习受到重大影响。

D

二级

52

以任何形式为学生说情提分、修改平时成绩或干扰任课教师对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的行为。

D

二级

53

在监考中错发、错装试卷造成严重后果。

D

二级

54

除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经批准迟到(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或早退10分钟以内。

D

四级

55

除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经批准迟到(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或早退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D

三级

56

除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经批准迟到(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或早退20分钟(含20分钟)以上。

D

二级

57

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组织考试,监考时间擅离考场达2分钟以内,或在考场上从事与监考职责无关的事情(如聊天、使用通讯工具、批作业、看报纸、吸烟等)。

D

四级

58

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组织考试,监考时间擅离考场达2分钟(含2分钟)以上,或擅自调换监考人员,请人代替监考。

D

三级

59

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组织考试,监考时间擅离考场达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D

二级

60

楼层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未履行巡视检查职责。

D

三级

61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及按照规定应该回收的相关物件,漏收、丢失考卷1份,能追回。

D

四级

62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及按照规定应该回收的相关物件,漏收、丢失考卷2份,能追回。

D

三级

63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及按照规定应该回收的相关物件,漏收、丢失考卷3份及以上,能追回;或漏收、丢失考卷1份及以上无法追回。

D

二级

64

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组织考试,对学生作弊不予制止、隐瞒、开脱、知情不报;由巡考员查出违纪或作弊学生2-4名。

D

四级

65

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组织考试,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作弊严重,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造成严重影响;或由巡考员查出违纪或作弊学生5人(含5人)以上。

D

三级

66

监考人员纵容或参与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或在考试过程中有暗示学生答案等舞弊行为。

D

一级

67

不按要求拟订及审核考试试题、评分标准、参考答案,造成不合格试题的使用:试题或标准答案错误3处以上,虽现场改正,但必须延长考试时间;A、B试卷出现重复试题(指原题互搬);试卷(A、B试卷)与前三届试卷试题重复(指原题互搬)率大于20%;或所命试题内容、难度、份量等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开考后1/2时间内有1/2学生交卷。

D

四级

68

不按要求拟订及审核考试试题、评分标准、参考答案,造成不合格试题的使用:A、B试卷试题重复(指原题互搬)率大于20%;试卷(A、B试卷)与前三届试卷试题重复(指原题照搬)率大于30%;或所命试题内容、难度、份量等严重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开考后1/2时间内全体学生交卷。

D

三级

序号

事        项

分类

级别

69

不按要求拟订及审核考试试题、评分标准、参考答案,所命试题有严重错误,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D

二级

70

过失泄露试题或答案,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D

四级

71

考前复习题量是考试题(A、B卷)总量的5倍以下的,过失泄露试题或答案,造成较大影响的。

D

三级

72

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审核过程中泄密;参与命题、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考前丢失试卷;向学生出售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出卖试题。

D

一级

73

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试卷(大作业)、成绩单或其它学生档案1份。

D

四级

74

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试卷(大作业)、成绩单或其它学生档案2-5份;丢失学生平时成绩考核表。

D

三级

75

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试卷(大作业)、成绩单或其它学生档案6份及以上。

D

二级

76

阅卷教师于成绩登录前遗失试卷或平时成绩考核表,致使学生课程成绩无法确定。

D

二级

77

试卷或考试设施(听力设备、无纸化考试设施)准备过程(命题、审核、印制、传送、参数设置)出现问题,致使考试推迟10钟以内进行。

D

四级

78

试卷或考试设施(听力设备、无纸化考试设施)准备过程(命题、审核、印制、传送、参数设置)出现问题,致使考试推迟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D

三级

79

试卷或考试设施(听力设备、无纸化考试设施)准备过程(命题、审核、印制、传送、参数设置)出现问题,致使考试推迟45分钟(含45分钟)或考试中断、无法进行及失效。

D

二级

80

不按规定要求提交《平时成绩考核表》及无考试资格学生名单,造成无考试资格学生参加考试。

D

三级

81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阅卷评分与标准答案不符,致使学生成绩出现差错10分以内(含10分)。

D

四级

82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阅卷评分与标准答案不符,致使学生成绩出现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5分以内(含15分)。

D

三级

83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阅卷评分与标准答案不符,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5分以上20分以下(含20分)。

D

二级

84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阅卷评分与标准答案不符、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成绩20分以上、擅自将考核合格的学生成绩评定为不合格、或将实际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成绩调整为合格(经两位讲师职称以上教师鉴定)。

D

一级

85

安排学生送印(领取)试卷、参与阅卷与成绩登录工作。

D

三级

86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的使用用途而影响正常教学。

E

四级

87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出借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E

三级

88

未经批准,私自出租教室及教学设备。

E

二级

89

设备或资料丢失,或未经批准擅自借出,迫使教学改变方式。

E

三级

90

设备或资料丢失,或未经批准擅自借出,致使教学按计划进行或停课。

E

二级

91

未按教学运行要求按时上报或进行采购,致使实验所需仪器、材料不到位,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

E

二级

92

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未及时开放,或没有提前准备好教学设施(实验仪器或材料、电教设备、体育器材、软件、课件等),导致延误上课10分钟以内。

E

四级

93

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未及时开放,或没有提前准备好教学设施(实验仪器或材料、电教设备、体育器材、软件、课件等),导致延误上课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

E

三级


序号

事        项

分类

级别

94

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未及时开放,或没有提前准备好教学设施(实验仪器或材料、电教设备、体育器材、软件、课件等),导致延误上课20分钟(含20分钟)以上。

E

二级

95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F

二级

96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特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造成严重后果。

F

一级

97

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

F

一级


附件2: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当事人姓名

 

职称

 

所在

单位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教学事故具体内容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意见

事故情况、等级及处理意见 (是否属实,事故及责任等级确认,依据条款处理意见):

 

 

 

 

 

 

组长(签字)                

                  

教学

管理部意见

 

 

 

主任(签字)                

              

学院教学副院长意见

 

 

 

 

 签名:                 

学院院长意见

 

 

 

 

 签名:                 

最终认定结果

 

最终认定时间

 

注:“教学事故具体内容”栏内可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


附件3:

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签发日期:           

责任人

姓名

 

职称

 

发生时间

 

责任人

所在单位

 

认定

等级

 

发生地点

 

事故核查认定结果:

 

处理意见:

  

 

 

签发人(签字):            

责任人签收:

 

责任人(签字):            

此通知书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当事人。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诉申请


……………………………………………骑…缝…盖…公…章……………………………………………

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副本)

签发日期:           

责任人

姓名

 

职称

 

发生时间

 

责任人

所在单位

 

认定

等级

 

发生地点

 

事故核查认定结果:

 

处理意见:

  

 

 

签发人(签字):            

责任人签收:

 

责任人(签字):            

此通知书(副本)由签发单位备案。